依據我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沒有警示標識一般不屬于產品缺陷的情形,產品有不合理危險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標準的,才是屬于有缺陷的產品。
相關法律規定
《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哪些產品是不能銷售的
(1)失效產品。所謂失效,是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如藥品,銷售者如果銷售失效藥品,就有可能延誤病人的康復,嚴重了還有可能致命,因此法律禁止銷售失效產品。
(2)變質產品。所謂變質,是指產品發生了本質性的物理、化學變化,失去了原有使用價值。如食品,銷售者如果銷售變質食品。也有可能影響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因此法律禁止銷售變質產品。
(3)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產品。產品的產地是產品的生產或者加工所在地,一些產品因產地不同,其性能、質量指標也會有很大的差異,如某些土特產品。廠名、廠址是企業的專有名稱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即是對被偽造或冒用一方的侵權,又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因此法律禁止銷售此種產品。
(4)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產品。產品質量標志是產品的信譽標志,表明產品質量水平,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不義之財,非法制作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優質產品標志、生產許可證標志等質量標志,謀取非法利益。同時還有一些違法單位和個人未獲準認證、未取得優質產品證書或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等而擅自使用相應的質量標志。這種欺騙行為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禁止銷售此種產品。
(5)摻雜、摻假產品。摻雜、摻假產品是指在產品中摻有雜質或者造假,致使產品的有關物質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要求。銷售摻雜、摻假產品是一種欺騙行為,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因此法律禁止銷售此種產品。
(6)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產品。以假充真是指以甲產品冒充與其特性不同的乙產品的欺騙行為,如用土豆充當天麻、用淀粉冒充紅霉素等。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的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的欺騙行為。
(7)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合格產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要求,或者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或者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