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主要適用于靈活,短期的用工崗位,包括家政,快餐店服務員等類型的工作。
華律網(wǎng)
《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由此可見,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點:
1、小時計酬且不得超過法定工時。全日制勞動關系一般是以日、月、年為單位計算勞動報酬的,但是,非全體制用工,則需要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勞動報酬。而且,非全日制員工在同一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若超過此標準,企業(yè)就必須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而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2、方協(xié)商同意,可訂立口頭協(xié)議。盡管《勞動合同法》允許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采用口頭協(xié)議的方式訂立,但是,為了防止發(fā)生糾紛時“有理說不清”,企業(yè)最好還是采用書面形式,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員工可訂立多重勞動關系。非全日制員工若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企業(yè)不能據(jù)此便辭退員工,但是,作為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能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企業(yè)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