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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繼父是否有繼承權

2022-05-08 15:22:07

一、一般情形下繼父是否有繼承權

1、繼父不一定有繼承權,如果繼父與死者有扶養關系則有繼承權。

2、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如何認定繼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系

1、扶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這是因為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扶養,簡單地說,就是“保護并教養”,強調長輩對晚輩的教育和保護,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所以扶養教育關系一般需要在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親生父母一樣,繼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學、身體、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這才是扶養的真實含義。

3、扶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對于究竟維持多長時間,法律沒有統一規定。但在實踐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為扶養時間短就否認形成扶養關系,只是若扶養時間不長,比如只有1、2年,認定扶養關系時就必須特別慎重,需要考慮具體案情和權利義務的對等等因素。另外,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扶養、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扶養、教育的時間可以考慮得短些;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而繼父母又不愿繼續扶養繼子女,則繼父母對繼子女扶養、教育的時間應考慮長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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