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學生在學校被清潔工毆打的,如果學校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由清潔工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承擔連帶的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老師體罰學生的危害性
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給教育帶來不堪設想的后果,使未成年人的身體和心靈受到嚴重傷害,危害性極大。老師體罰學生危害性表現為以下4點:
1、難以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雖然體罰可能達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種行為的目的,卻很難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體罰與變相體罰只能使學生學會逃避體罰,而不是誠心轉變態度,改正錯誤。這種體罰與變相體罰顯得相對無效。
2、難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圍。“殺雞儆候”式的體罰使學生在行為上謹小慎微,時時、事事消極防衛,害怕教師。這就不利于學生形成積極向上、勤奮學習的思想品質,也不利于班集體形成文明、和諧、輕松的氛圍。
3、體罰與變相體罰會給學生帶來不必要的焦慮。這就不利于學生健康心理素質的培養,反而會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經常體罰會提高學生對體罰的極度反感,學生對體罰反應遲鈍,逐漸失去對體罰的敏感。為了達到應有的效果,教師往往又要加重體罰,這樣就導致體罰的惡性循環,帶來不堪設想的教育后果。
4、體罰還會導致師生關系緊張,使師生產生沖突乃至對抗。這既損害了教師的社會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