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質量瑕疵是否可以申請損害賠償
產品質量瑕疵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以申請損害賠償。
產品瑕疵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是指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因制造或銷售的產品有瑕疵,造成購買者、使用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傷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一發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一規定表明,在我國,產品瑕疵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屬于侵權責任。
二、產品瑕疵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的承擔
1.產品責任的承擔
因產品瑕疵遭受損害的受害人,可直接要求產品制造者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產品銷售者承擔責任,受害人可以選擇。承擔責任的銷售者或制造者即使沒有過錯,也應首先向受害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后再分清責任內部追償,是運輸過程中或者是在倉儲過程中出現的責任,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可以向運輸者、倉儲者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對于受害者,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對產品瑕疵造成損害,仍須承擔無過錯連帶責任,除非其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消費者本身過錯所造成的,才能免除自己的責任。
2.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不合格所引起的違約責任的區別
(1)產品責任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財產所有權或人身權,比如洗衣機漏電燃燒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洗衣機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違約責任所受侵犯的是合同的需求方的債權權利,如銷售者的汽車電路故障;洗衣機滾筒不旋轉等等。
(2)產品責任的受害人是不特定的對象,并不限于購買者,還包括其他人;而產品質量不合格所引起的違約責任僅僅限定于購買者(合同的需求方)。
(3)產品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而產品質量不合格引起的違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