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程序:1、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材料;2、法院予以立案受理;3、法院開庭審理,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4、由法院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判決。此外,在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戶口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等);結婚證。
起訴離婚后可以撤訴嗎?
起訴離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會裁定準予撤訴:
(1)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2)申請撤訴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強迫。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4)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