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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2022-05-25 11:42:30

一、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1、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

2、前述情形必須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且導致雙方離婚;

3、另一方無過錯;

4、其他條件。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6、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1、從實際出發,審查侵權人侵權行為的過錯程度及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和對婚姻關系的破壞程度,根據各個案件的不同特點,分別測算出應賠償的數額。因為婚姻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主要是使受害方配偶得到撫慰,減輕或消除精神痛苦,復內心的創傷,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和社會的安定團結。另外就是懲罰侵權人,以制止和減少侵犯人身權利和身份利益的行為。所以,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可以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分別計算賠償數額。

2、適當補充,酌情處理。婚姻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而精神損害又有不確定和不可計量,很多情況下,其損害程度到底有多大,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怎樣,很難把握。筆者曾經遇到這樣一個案件:妻子紅杏出墻,丈夫不依不饒,經常打罵妻子,并到處夸大傳播妻子的婚外情。后丈夫起訴離婚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丈夫的訴訟請求,婚姻法解釋上明確規定可以支持。但妻子精神上也受到傷害,只是法律上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過錯方如何請求賠償沒有具體規定。最后,根據民法通則的立法精神,法庭酌情判令妻子少分得財產,并建議雙方再不追究對方的侵權行為,雙方均感滿意。這樣酌情處理,也不失為一種化解矛盾的好辦法。

3、法官由裁量權的適當運用。它賦予法官在處理婚姻案件種的精神損害賠償時,依自由裁量權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自由裁量權不是無限制的權力,并不意味著法官可以在確定賠償金數額時隨心所欲、主觀臆斷,而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對于這一原則,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中規定:公民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依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其中“酌定”二字,就是指自由裁量原則。由此可見,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大膽、適當運用是有法律依據的。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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