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傷人事件,有不在場證據可以免責嗎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首先,適用該條的前提是無法確定高空拋墜物的侵權行為人,如能夠確定侵權人的,則由具體的侵權人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其次,在建筑物使用人的理解上,應當包含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再次,該條還規定了住戶的免責條件,即住戶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可以免責,例如:
1.證明發生損害時,自己不在建筑物中;
2.證明高空拋物或墜落物并非自己所有;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在客觀上不可能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
最后,該條規定的建筑物使用人責任并非基于過錯的賠償責任,而是基于保護弱者補償責任,具體適用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分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