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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退保”黑產事件頻發 《管理辦法》明確禁止不當代理退保

2022-07-20 16:17:57 新快報

7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對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及保險銷售后行為作出了規定。

銷售人員按等級劃分可銷售產品范圍

《管理辦法》明確,除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保險銷售行為。

在保險銷售前行為方面,《管理辦法》提出“產品分級”以及“銷售人員分級”。保險公司需根據產品的結構復雜程度、保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分級。

對于銷售人員,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需根據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平、品行狀況等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并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產品。

《管理辦法》還提出,禁止炒作停售及價格變動。保險公司計劃停售某一保險產品或者調整某一保險產品價格的,應當自作出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向社會發出公告,但保險公司在經審批或者備案費率的費率浮動區間內調整價格的除外。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保險產品名稱、停售或者價格調整的起始時點等信息。

設立便捷的退保渠道

在保險銷售中行為方面,《管理辦法》明確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近年來,“代理退保”黑產事件頻發。《管理辦法》明確禁止不當代理退保,同時要求完善退保管理。具體來看,保險公司應當在官方網站上披露各項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和退保流程時限,并在保險合同簽訂前明確告知投保人該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和退保流程時限;應當設立便捷的退保渠道,在收到投保人的退保申請后,及時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辦理退保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銀保監會表示,后續以《管理辦法》為基礎,還將陸續出臺分領域實施細則,全方位、系統化規范保險銷售行為。(記者林廣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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