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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有權對高空拋物者進行罰款嗎?

2022-06-02 16:42:59

物業有權對高空拋物者進行罰款嗎

罰款是行政機關的一項職權,而物業管理公司并不屬于行政機關,所以物業公司對高空拋物行為是沒有罰款權利的,但可以拋物行為進行調查。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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