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亞,一男子通過某邦快遞郵遞了8瓶白酒,他怕遇到暴力運輸,導致白酒損壞,還專門用木架進行固定保護,并且交了保價費,對白酒做了保價,保價金額為8000元。讓他沒想到的是,這種情況下,快遞也不愿意全額賠償。
肖先生說,這酒是他朋友幫他買的,一共買了8瓶,每瓶價格1000元,單瓶容量為2500毫升。貨物到后,肖先生發現紙箱外圍的木架被摔壞,其中3瓶酒已然摔碎,其他5瓶的包裝也被侵濕,他還拍了照片。
隨后,肖先生向快遞提出4000元的賠償請求,其中3瓶酒3000元,外包裝1000元。但快遞不同意,快遞一方表示,在網上查不到肖先生買的酒,所以不能按照保價的金額賠償。
對于無法查到酒這事,肖先生認同。肖先生解釋說,他買的是生產廠家的存酒,這里酒廠已經倒閉很久了,不然怎么會有2500毫升的白酒賣?
多次協商后,快遞表示,最多可以賠償肖先生750元,其中包含150元的包裝費。至于為什么是賠償200元一瓶,而不是300元或者500元,快遞說,這是他們內部評估的價格。
1、從法律上講,快遞物品屬于運輸合同關系,應受到合同法律的調整。
對商品保價是指,托運人向承運人聲明其托運貨物的實際價值。
保價費用,也是根據托運貨物的價格來計算的,也就是說,肖先生保價8000元,也按照8000元保價的價格支付了相應費用。
2、商品在進行保價時,商品的價格已經確定,而不是事后另行確定價格。
《民法典》第481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約和承諾是指,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表示同意,最終達成合意的行為,這種合意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說的合同。
具體到本案,肖先生對8瓶酒進行保價,快遞公司收取了保價費用,對貨物進行運輸的時候,合同關系已經成立,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合同。
也就是說,肖先生選擇保價,相當于同快遞公司之間達成了一個合意,出現丟損時,根據丟損程度,快遞公司按照保價的金額范圍來賠償。
快遞公司現在的做法是,不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賠償義務,很顯然,快遞公司的做法,于法無據,和合同的精神相悖。
目前,肖先生已向相關部門投訴,該快遞公司態度也有所改變,快遞公司表示,他們會重新核實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