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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微信群內“罵人”,構成侵權?

2022-03-29 15:54:31

日前,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犯公民名譽權案件。被告在微信群內對原告有不文明的辱罵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造成不當影響,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作出書面賠禮道歉。

案情回顧>>>微信群內“罵人”,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歐某與被告蘇某通過紋身培訓認識。2016年12月20日原告歐某與被告蘇某口頭約定教育培訓合同,約定原告歐某可永久,并已支付完畢培訓費人民20000元。

2021年2月28日,被告以原告不能到店開會威脅其退出群聊,對原告使用不文明語言,之后在朋友圈評論區與原告進行爭辯,對原告使用侮辱字眼。原告認為被告的侮辱言論侵犯其名譽權,導致其無法在被告經營的紋身培訓中心繼續學,要求被告退還一部分培訓費用。故,原告歐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蘇某返還培訓費人民10000元,并向原告作出書面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

案件承辦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被告使用不文明語言行為對原告進行辱罵,該行為顯然侵犯了原告歐某的名譽權。原告要求被告蘇某向其賠禮道歉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返還10000元的培訓費,鑒于原告已得相關內容并消耗一定的學器材,法院酌情予以調整,判令被告蘇某返還原告3000元。

該案判決生效后,因被告蘇某未及時履行該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告蘇某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原告的名譽構成了侵害,真誠悔過并及時向原告作出了書面賠禮道歉。至此,該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網絡并非法外之地,謹言慎行需銘記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互聯網時代下,微信群聊、朋友圈互動逐漸成為人們的重要交往方式。由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間屬,用戶在此類網絡社交臺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侵害他人名譽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中使用不文明語言對原告進行侮辱,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不可肆意妄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傳播力度大、公共影響較廣的網絡空間,應當遵守道德規范,依法規范言行舉止,使用文明語言進行溝通交流,不可為逞一時口舌之快,隨意發表不當言論,突破法律底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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