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喝酒有連帶責任嗎
通常情況下,因為飲酒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需要由飲酒人自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在喝酒過程中存在強迫性勸酒、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情形的,共同喝酒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刑法中是否具有連帶責任
刑法中并未明確規定連帶責任,如果存在共同犯罪情形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喝酒是否具有連帶責任,取決于共同喝酒人是否存在強迫性勸酒、酒后駕車未勸阻致使發生車禍等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共同喝酒人需要承擔連帶任,否則無需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