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逛商場因地滑摔倒可以找誰賠償
消費者因商場場面濕滑而摔倒的,如果商場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可以向商場的管理人主張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確定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原則
有兩項原則必須遵循:
第一,從受害人角度講,如果其對經營者存在著合理的具體的依賴,則該依賴內容即可能成為經營者的具體的義務。如每一個進入麥當勞的消費者都有理由相信,當他人偷盜自己的財物時,麥當勞的保安和其他員工如果發現都會協助自己制止,該依賴即為合理的具體的依賴,如果經營者違反這一依賴義務則構成侵權。但是,不能僅僅依據受害人對經營者主觀上存在依賴,即認定經營者負有義務,“依賴”是否合理,應依據一般的社會公平來判斷。
第二,經營者對其所應當承擔的義務是否具有合理的預見性。所謂合理的預見性就是理性人的預見,而理性人無非是法律所虛擬的公平人格而已。因此,合理的預見實際上就是意思自治與公平正義所要求的一種預見。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經營者僅對他可預見的特定的或個別的消費者承擔過錯侵權責任,而是指經營者只要預見到他的行為會對包括消費者在內的某一類人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作為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