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頭號正文

環境保護法常識政府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基本職責

2022-05-01 16:53:03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基本職責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就是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環境保護的需要之間作好綜合衡,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作為國家發展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同時規定經濟、社會發展與大氣環境保護的目標、措施、方法和指標。

2.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合理的工業布局既可以充分利用大氣的自凈能力,也可以減輕對大氣的污染,因此,合理規劃工業布局是解決大氣污染問題的重要途徑。合理規劃工業布局既包括對新建工業進行合理布置,也包括調整現有的不合理的工業布局,有計劃地遷移嚴重污染大氣的工業企業。

3.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我國大氣污染嚴重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技術相對落后,大氣污染的最終解決,還是有賴于科學技術的發展。所以,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是解決我國大氣污染問題的根本措施之一。

4.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其他措施,包括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和區域、積極發展城市集中供熱、加強機動車污染控制等。

“如果發現本網站發布的資訊影響到您的版權,可以聯系本站!同時歡迎來本站投稿!

虛擬

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