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產品質量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從產品質量法及我國的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起來看,判斷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據有:
(一)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的要求,有強制性標準的,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要求,這些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企業標準不能與國家標準或者行業(地方)標準相抵觸;
(三)產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產品的實際狀況是否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
(四)產品的生產廠名、廠址與產地是否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