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崗不同意離職能要補償嗎
1、用人單位調崗是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不同意而主動離職的,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違法嗎
1、實際上,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屬于違法行為。
2、盡管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等自行自主管理公司內部事宜,但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公司如需要進行調崗降薪,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除非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或經培訓后依然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進行調崗降薪,否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3、一般來說,公司降薪辭職的可以要求賠償。
4、如果公司采取降薪的方式來惡意逼迫員工辭職的,那么員工在辭職時,可以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比如公司強制調崗,要有員工不同意的就以其曠工自動離職處理的行為就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被辭的員工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企業拒不支付的,員工可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身權益。
5、要是公司采取合理的方式對員工進行降薪處理,而員工不接受而辭職的,一般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例如,企業經考核后,發現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遂按照公司規定流程對員工進行調崗降薪處理,而員工不接受辭職的,此時企業可以不進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