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給員工調崗應該怎么做
調崗情形主要有:雙方協商調崗、員工不勝任工作的調崗、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調崗。
1、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員工最好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只要有書面的變更合同的,且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的,則變動后的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等無論變高或調低,由于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均為有效。
2、如調整了員工的工作崗位,但未簽訂書面的變更合同的,則須看工作崗位的調整是否實際履行一個月以上,是否實際履行主要看該員工是否已在新崗位進行工作,接受考核、按新崗位的薪資待遇領取勞動報酬等。且該調崗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也視為有效。
單位給員工調崗條件
1、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可以調崗
當我們入職一個單位的時候,我們的勞動合同中可能會在合同中規定,用人單位其實是可以根據實際的發展來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假如勞動者知道這個明文規定的條例的話,并且還是自愿的簽署的話,那么勞動法是規定用人單位是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調崗處理的,而且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
2、勞動者與原工作崗位的能力不符
在我們的勞動法規定中有說,假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被證明與實際的工作崗位非常的不符合的時候,如果是這樣的情況的話,用人單位是可以直接性的辭退的,但是如果是轉正以后就不可以這樣處理,假如是轉正以后要對員工調崗的話,但是員工不接受是可以自己解決勞動合同的,而且用人單位是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