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的構成侵權嗎
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的行為不算侵犯隱私權,屬于是其它冒用身份證處罰,會根據具體案件定罪處罰。
侵害隱私權或者侵害隱私利益的責任構成,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即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所適用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盜用身份證件罪標準的規定是什么
《治安管理條例》對居民冒用他人身份證的處罰規定
1、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身份證的;
(2)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2、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2)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