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2、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4、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5、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疾、畸形、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6、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殘疾人證堅持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
第四條殘疾人證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印制,套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章。地方殘聯負責發放和管理。視力殘疾人證采用紅色外皮,其他類別殘疾人證采用綠色外皮。有視力殘疾的多重殘疾人可采用紅色外皮的視力殘疾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