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官法》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高級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
遴選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第十七條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層人民法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級遴選;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可以從下兩級人民法院遴選。參加上級人民法院遴選的法官應當在下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選職位相關工作經歷。
法官違法辦案將面臨哪些處罰
偽造訴訟、執行文書,或者故意違背合議庭決議、審判委員會決定制作訴訟、執行文書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送達訴訟、執行文書故意不依照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違反規定將案卷或者其他訴訟材料借給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對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故意拖延辦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阻撓、干擾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調查取證或者采取相關財產保全措施、執行措施、強制措施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