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合同已過期未續約效力如何
民法典規定,合同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沒有續簽合同的,合同就會終止。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同繼續有效,變為不定期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二、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嗎
在實踐中,依法簽訂的租賃合同,原則上雙方都應該遵守并履行的,任何一方違約的,都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且守約方都可以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非出現法定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地震洪災、政府政策、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如房東將租客的東西搬出來的,或將房屋轉租給其他人等等。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如租客逾期未交租,經房東合理催告后,仍然未交組的,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租客將出租屋破壞掉,導致無法正常出租的,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賠償。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租客出現上述情形時,房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甚至要求租客賠償損失。
房東不可以強行解除租賃合同。
當租賃合同未到期時,沒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租客又不愿協商解除合同的,房東是不可以強行解除租賃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