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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報記者?代小佩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
“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范疇的行為,需要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規定》還明確了證據形式及證據標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哪些證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審判實踐中亟待明確的。
《規定》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明標準不夠明晰,是辦理該類案件的難點。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給受害人提供一道“隔離墻”,故應當與民事案件實體事實的證明標準有所區分。《規定》結合人身安全保護令非訴程序特點,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助于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